发布时间:2011-03-28
3月15日,记者从敦煌研究院获悉,日前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2006-2025)》,《规划》作为今后15年政府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的依据,要纳入所在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与相关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早在1998年,樊锦诗担任敦煌研究院院长之后,就十分重视规划的先导作用。1999年开始,敦煌研究院先后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展开合作,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指导下,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历时数年,几易其稿,最终成功编制了高质量的《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
据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遗产构成、遗产价值评估、遗产保护与保存现状评估、遗产利用与管理现状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各分项规划和规划措施,以及规划分期、规划保障体系等。规划明确了敦煌莫高窟20年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的分项规划目标与内容,提出了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敦煌莫高窟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将其建成为世界级的遗址博物馆、符合国际保护规范的遗产地、具有国际影响的敦煌石窟研究和信息资料中心、具有国际水准的石窟壁画保护研究中心,并发挥相应的社会效益的总目标。
《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的公布,将与现有的国际公约、我国文物法律体系以及《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一道,为莫高窟的保护构筑起坚实的法律体系。目前,敦煌研究院正在与有关机构合作,抓紧制定各分项的专项规划,尽快把规划内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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