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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6    


    我国为加强对出口的管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出口、成交,实施出口许可制度。

1.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物品:

(1)未经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

(2)各有关部门、企业、团体组织的出国展览的展销品和出卖品;

(3)各企业、厂矿与国外签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货款合同,不通过外贸公司要求直接出口的商品;

(4)各外国使团、企业代表、外国公民和旅游者运出的货物;

(5)外国公民和旅游者带出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货物。

2.有权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需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情况:

    经批准经营出口的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即视为取得出口许可,不必另行申领出口许可证,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

(1)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

(2)为了防止各地、地部门的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市场、地区市场的容纳量,对外经济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出口数量的商品;

(3)为了防止出口价格过低,对外经济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产品;

(5)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或者国别政策需要,对外贸易部认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适当控制出口的商品。

3.审批出口许可的机关

    我国有权审批出口许可的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经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

4.申领出口许可的手续

    出口许可应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申报出口许可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出口货物许可?quot;一式三份。一份由申报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送当地中国银行凭以检查结收外汇。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合同交货期等实际情况确定,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过期失效。申报人如不能及时在有效期内出运所报的货物,除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已规定不准展期的以外,可以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展证以一次为限。展证期内仍不能出运,申请人如仍需出口该项商品,应另行申请许可,审批机关视当时情况,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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