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印度在独立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90%以上的印度制药业市场份额和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为了培育民族医药业,维护国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
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时候,印度医药界就对TRIPS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印度药品制造商协会1994年称TRIPS协定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5到20倍。但印度政府还是签署了这份协议,主要是权衡考虑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其它协议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法必须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的要求。
1995年3月印度临时适用的行政条例到期失效,永久条例又因议会被解散而没有建立起来,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协议后,印度政府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调整上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印度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来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却面对消费者、民族工业的强烈反对。最后印度政府因为没有及时调整国内政策而被欧美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
■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判定印度没有执行TRIPS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点评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表明了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的两难: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必须一致,这是成员的基本义务。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规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又会影响到国内某些利益。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曾经讲过:“医疗发明将不设专利权,生死之间不能牟利。”当时印度担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产品价格的上升会提高药品的成本,使得穷人无法承担就医的费用。
但有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惜将其与国际贸易结合、挂钩,对于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几年,就走完了一些国家几十年要走的路。但必须看到,这个体系和WTO的冲突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入世后中国同样面临如何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问题。不能否认,我们在做调整的时候,经济上在不同层面或不同行业将因此受到负面影响。但最为明智的选择是在加入WTO之际及时调整相关立法,使制度层面的冲突降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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