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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1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厨房家具作为室内家具装饰领域的一枝新秀,随着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不断涌现,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明显加快,但是,由于这几年厨房家具发展很快,家具产品的质量良莠不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日益增多,为了整理和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家具产品质量提高,使厨房家具在生产、销售、安装和服务等方面有一个规范指导性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家具质检中心按国家主管部门的下达标准项目计划先后制定了《厨房家具》轻工行业标准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家具》国家标准,目前《厨房家具》标准已经完成审定形成报批稿于2001年7月份上报,《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家具》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年内完成审定后上报,现将有关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等方面作一介绍。

一、厨房家具标准主要技术要求

  《厨房家具》国家轻工行业标准经过2001年5月份标准审定会后,根据审定会提出的标准修改意见,对原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调整后,于2001年7月份完成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中有关的主要技术要求有: 

1.厨房家具的主要尺寸

  厨房家具的主要尺寸主要根据厨房间的目前建筑现状和我国居民饮食习惯需要的功能特点,以及参照部分欧亚共体(EN)关于厨房家具的协调尺寸安全性等标准,其规定的主要尺寸有: 

1)底柜高度:,700mm-900mm;

2)底柜深度:≥450mm;

3)吊柜深度:≤400mm;

4)其它的产品辅助尺寸要求。

2.尺寸偏差和形状位置公差

  主要考核产品的设计尺寸与实物实际尺寸的偏差,以及柜体的零部件板面翘曲、平整、对角线、位差度和分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一组底柜或吊柜单件柜体的宽、深、高外形尺寸偏差±2mm;

2)独立柜的宽、深、高外形尺寸偏差±3mm;

3)嵌入式设备台面开槽的尺寸偏差只允许正偏差,其值≤5mm;

4)放置内置式设备的厨柜开口尺寸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其尺寸偏差只允许正偏差,其值为≤10mm;

5)其它的形状位置公差详见《厨房家具标准》中5.3表2规定要求。

3.材料要求

1)产品使用材料的树种或人造板材应与标识一致;

2)产品使用的木材应符合标准中5.4.2规定要求,不得使用有昆虫尚在的虫蛀材和腐朽材、贯通裂缝等、未经处理达到树脂囊材等,其它轻微材质缺陷,如虫孔、裂纹等应经修补加工处理: 

3)木材人造板材的甲醒释放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金属件外观质量要求

主要指金属零部件表面涂层和镀层的外观质量要求。 1)金属涂层(外露部位)应无色差、露底、流挂等缺陷;

2)金属镀层(外露部位)应无烧焦、起泡、针孔等缺陷;

3)金属件焊接部位应无缝、错位、结疤、杂渣等缺陷。

5.产品加工要求

主要指产品零部件的加工和安装连接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其非交接面均应进行封边处理;

2)部件上的覆面、封边或后成型包边也应严密、平整、不允许鼓泡、开裂、脱胶、压痕等缺陷;

3)加工件表面不得有崩茬、刀痕、砂痕等缺陷;

4)产品外表的倒棱、圆弧、圆线应光滑均匀一致;

5)零部件结合应配合牢固不得松动;

6)各种启闭门、抽屉和拉篮等零件应关闭灵活,配件和五金连接件安装不得少件、漏钉、透钉等缺陷;

7)底柜台面的前缘与后端应有泛水和档水处理;

8)贴面或饰面不应有明显色差、褪色、掉色、漏漆、发粘等缺陷。

6.产品安装要求

1)橱柜与橱柜或墙面连接应牢固、紧密;

2)底柜、吊柜安装时,应满足各种管线、表具的避让要求;

3)底柜家具中各种管线和水槽等设备安装应无渗漏水;

4)橱具安装各种设备所需欲留的位置距离间距应符合需要的槽口工艺孔要求;

5)分体式台面间的拼缝应≤0.2mm;

7.理化性能要求

1)底柜台面的理化性能要求:主要有耐高温、耐水蒸汽、耐干热性、耐污染等标准规定要求;

2)橱柜其它部位理化性能有耐酸碱、耐污染要求;

3)金属件包括拉手和内置式专用配件耐盐雾和耐酸雾≥6级。

8.力学性能要求

主要是考核厨房家具的结构强度和使用寿命试验〈详见标准5.13规定〉。其主要有:

1)橱柜台面力学性能:静载荷、垂直冲击和耐久性试验;

2)底柜柜体力学性能:搁板弯曲和搁板支撑件强度、底板强度、拉门(移门、翻门等)抽屉(包括拉篮)耐久性试验;

3)抽屉(包括拉篮和主体结构与底架的强度试验;

4)独立柜的稳定性试验;

5)吊柜极限强度试验。

9.结构安全性要求

主要指厨房家具的活动台面部件的应保持在≤8mmm或≥25mm、抽屉、卷门及零部件不能在使用时自行滑落或有毛刺、刃口等并对人体有损伤的缺陷。

10.台面滞燃性要求

主要是指厨房家具操作台面可能遇到的燃烧情况而作出性能的规定,同时该项规定仅对有合同规定有效,标准规定各类材料台面的氧指数≥35。

11.产品检验结果评定

本标准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按分等评定,即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未达到合格品即为不合格品。

二、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目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或家具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和含量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的身心健康,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在国务院有关领导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关心和领导下,2001年7月份总局下达了抓紧制定《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人造板、内墙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壁纸、家具、地板等、混凝土外加剂和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10个方面,国家总局要求2001年年底上报标准,国家家具质量检验中心承担了家具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正在抓紧组织标准审定会议,根据标准审定会审定意见,进行适当修改或调整,争取今年12月份报批,现将本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等方面作一介绍。

1.家具甲醛释放量规定要求

本标准对家具的甲醒释放量作出了规定,要求甲醛释放量为≤5mg/1。这里的技术指标是针对家具(包括厨房家具)产品的甲醛释放量,标准的主要指标是参照了《人造板甲醛释放量》国家标准中部分技术要求,也参照了日本工业标准中的有关指标,结合家具产品的现状而作出的规定。

1)本标准试验方法是采用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4.12中24小时干燥器法。

2)目前国家林科院正在制定的人造板甲醛释放量采用干燥器法规定,A类为≤4mg/L,B类>4mg/L-≤lOmg/L。

3)日本工业标准(JIS-A-5908-1986)人造板甲醛释放量采取规定(mg/L):F1级≤0.5、F2级≤0.5-5、F3级30-60。

2.家具涂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限量规定要求

家具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VOC)(不含甲醛)测定和控制,主要是控制家具表面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目前来说,我国的家具涂料总体与国外先进国家还有差距,为了防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涂料在家具涂饰中使用,因此本标准主要是通过对家具产品的检验,来衡量家具使用的涂料及工艺中的质量水平。

1)本标准规定家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不含甲醛)为≤300ug/m3。

2)本标准试验方法主要通过试件制备、气体采集,采用气相色谱仪器测定。

3.家具涂层可溶性金属限量规定

家具中绝大多数采用木器涂料作为表面装饰,其涂料中部分可溶性重金属元素超过标准规定的含量,对使用者来说,可能通过触摸家具会被人体所吸收,造成损害引起某些疾病诱发。因此本标准对可溶性重金属作了限量规定,其主要有: 

1)家具产品中所用的色漆、清漆、硝基漆或类似物质中可溶性铅、镉、铬、汞的重金属元素不超过下述规定。

可溶铅:90mg/kg

可溶镉:75mg/kg

可溶铬:60mg/kg

可溶汞:6Omg/kg

2)试验方法通过家具表面涂层膜采集样品和备制,采用原子吸收光谱仪测定。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厨房家具行业标准和家具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先后制定实施,为当前国家正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家具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技术标准,为厨房家具的生产、经销和装修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标准检验依据,随着标准的实施和市场监管抽查力度的加强,未来的厨房家具将会朝着充分展现个性文化,环保智能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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