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向船东租船,用以从罗马尼亚的格拉茨/康斯坦丁将11300公吨~11500公吨的钢板运往美国的新奥尔良/休斯敦。船东确定由“Akela”轮装运,预计船到格拉茨的时间(ETA)为1992年9月1日至3日。8月28日,船东将船舱及船舶有关情况告知承租人。同日,承租人将需要装运长12米钢板的详细情况回告船东。
9月6日,“Akela”轮到达格拉茨引航站,船长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次日,船进格拉茨港锚地,接受装卸队检查和船舱尺度丈量。
承租人的代理人报告说,只有1个舱可以装载12米长的钢板,承租人为此拒绝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并要求船东提供货物积载图。
船东提出抗议,声言如不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的代理人指出:船舱中有各种影响装载的障碍物,情况与以前描述的不同。为了能够装完货物,决定第2号舱作为装载12米钢板专用。同时通知船东,第3号舱中有1个深水舱,会影响满载,承租人对亏舱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的副手到格拉茨监督和协助装船,决定派一个有专长的押运员。船东未就装船程序同装卸队签订协议,因此工作进展较慢,至9月27日才完成,耽误了几天时间。
“Akela”轮于9月30日到达康斯坦丁。10月3日开始装船,至10月27日完成装船工作。
船东认为:舱口描述稍有误差,对承租人租船的目的无甚影响,同时,承租人是在知情条件下接受了租约的。后来由于发货人与装卸队对船进行检查,使承租人接船时间耽误了两天。既然承租人接受了所交付的船舶,他就没有理由借口船舱描述有误而要求免除责任。
船东还认为:承租人一旦同意装船,租船合同就不折不扣地发生效力,他对亏舱和滞期就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承担人在签约以前是知道本船是一艘SD14型的中间甲板船,船舱中是有支柱的,他可以进行检查而不检查,签约后再提也不符合租约要求,这是没有用的。
租船人仍坚持原来意见,并补充说:由于船舱中有障碍物,因而多花费了不少装船时间,所以他对滞期不能承担责任。加之,船东既未提供预装计划,又未派代表到装船现场,因此,不应将亏舱责任推给承租人。
陪审团经过调查听证,最后一致裁决:船东有权计收滞期费和亏舱费。理由如下:
1、船东在指定“Akela”轮时,曾有过关于船舶的详细描述;而承租人在签约时,并无关于舱口尺度方面的要求,只是在船东指定了船舶以后才提到部分钢板的大尺寸问题。
2、双方对大尺寸钢板在装船时可能带来的困难都是知道的,船东曾表示可以考虑取消租约,而承租人仍然照租,因此责任不在船东。
基于以上理由,陪审团裁定:承租人应照付滞期费和亏舱费,并加付一定的利息,共计130681.6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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