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订立合同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使石材企业认识到对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要性及其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针对石材进出口企业产品的特点,对外贸合同文本中品名和品质条款的约定存在的风险和规制进行了阐述。
石材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不管是作为石材原料的采购方还是石材产品供应的卖方,与国外客商经过一系列的磋商过程,最后交易成功,双方都要签订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磋商的成果,同时又是一笔交易实际操作过程的开始。如何针对石材企业本身的特点,做好合同的风险防范工作,减少合同纠纷,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最核心的作用就是减少经营风险。合同风险存在于合同业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根据有关专家的总结,合同的风险存在于合同主要的三大环节(合同招投标、合同订立和合同的履行),共表现出16个风险点。本文首先就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和合同文本中品名、品质条款的风险及规制进行讨论。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1. 中国石材企业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资格、资信、能力等方面存在瑕疵,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即主要表现在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上,而各国对于商事合同主体这方面的规定彼此之间并不完全相同,在某些时候甚至还存在相冲突的情形。因此中国的石材企业在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订立合同之前就有必要了解双方国家对合同主体能力方面的规定,选择最适合、最有利的于自己的法律。对于石材企业来说,在不同的交易磋商中由于不同的交易对象属于不同的国家,那么合同相对人所属国对于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力要求就可能是不同的。因而在订立合同之前,石材企业就不能按照惯性思维认为所有合同相对人的情形都是一样的,而应当了解相对人所属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当然,对于合同主体资格能力的了解主要是避免将来出现合同纠纷,使自己陷于不利的地位。比如说,有的国家对于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规定是由公司的章程确定的,而有的却是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同订立以后,根据合同不同方所属国不同的法律作为判断标准,就可能使原来所订立的合同处于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无法履行的风险。在此,笔者认为,进出口企业对于合同相对方所属国家外贸领域的法律应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谨慎选择合同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必要的时候应当向相关的专业机构咨询,并寻求相关的法律指导意见。
对于外贸合同相对人所属国家外贸领域法律的了解只是从较宏观的角度评估合同潜在的风险,对于我国石材企业来说,还有必要了解外国企业的资产结构,财政收支及负债情况,外国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履约声誉和商业声誉,外国企业的技术水平等相关状况。这些情况的获取可通过外商银行,商会或者通过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境外华侨团体、外国律师所等来了解。
二、合同品名、品质条款的风险及其规制
1、石材品名书写的风险及规制,目前我们通过走访可以发现石材原料及产品的种类繁多,其品名通常包含了以下一种或多种因素:地名、颜色、成分、花纹等,如江西红(jhansi red)就是通过地名加颜色来命名。由于石材产品或原料的构成成分并非完全一致,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于品名的命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品名要适当,要准确具体,尽量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如果没有国际上通用的称谓,可以采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或者是行业标准来命名。当然对于石材的命名存在一石多名或同名异石的情况,可以通过品质条款对其限制,从而避免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理解上产生歧义,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麻烦。很显然,在合同文本中石材品名的命名上,石材企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降低企业合同风险。
2、品质条款的风险性及其规制。石材的品质是指石材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色泽,透明度等。(1)采用样品表示品质时,由于石材产品的特殊性,不管是凭买方样品还是卖方样品表示品质,在成品交付时都很难做到和样品一模一样。如果说合同中仅是根据样品来表示品质,在履行时买方很可能对所交付的石材产品以品质上与样品不是一模一样为由而拒绝收货,那么就会给卖方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品质条款中使用凭样品时,可采用一部分使用凭样品,一部分使用文字指标说明,同时要明确样品反映的是石材产品的哪一方面的品质还是多方面的品质。(2)以文字说明品质时,主要是通过等级标准使用文字、数字具体体现的方法来表示,一般有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图样,产地等相关约定。在文字表示石材品质时,可能会出现品质条款指示短缺,自行订立标准,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风险。因此,在外贸实践的合同文本中品质条款的规定既要准确,同时又要考虑到石材产品的品质特殊性。考虑到石材产品的品质特殊性,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品质机动幅度的表示方式来说明石材产品的品质,比如说花岗石二氧化硅的含量通常在65%-85%之间,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自己所出口或进口花岗石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机动幅度,避免订立时将标准过于严格,使合同的履行起来相当困难。所以品质条款的订立应当力求明确,而且要切合石材产品的实际,避免过高,过低,过繁或过细,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 凡注明“石材体验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石材体验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 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体验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点击右侧【在线咨询】或至电0769-85540808 处理时间:9:00—17:00
石材体验网部份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