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205-92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并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 1992-12-21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93-10-01实施
附图 图1; 图2;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以下简称板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用的天然花岗石板材。其它用途的天然花岗石板材也可 以参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B9966.l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
GB9966.2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弯曲强度试验方法
GB9966.3 天热饰面石材试验方法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
GB9966.5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镜面光泽度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分类
3.1.1 按形状分
a.普型板材(N):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板材;
b.异型板材(S):其他形状的板材。
3.1.2 按表面加工程度分
a.细面板材(RB):表面平整、光滑的板材;
b.镜面板材(PL):表面平整、具有镜面光泽的板材
c.粗面板材(RU):表面平整、粗糙,具有较规则加工条纹的机刨板、剁斧板、锤击扳、烧毛极等。
3.2 等级
按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外观质量分为忧等品(A)、一等品(B)、合格品(C)三个等级。
3.3 命名与标记
3.3.1 板材命名顺序:荒料产地地名、花纹色调特征名称、花岗石(G)。
3.3.2 板材标记顺序:命名、分类、规格尺寸、等级。标准号。
3.3.3 标记示例
用山东济南墨色花岗石荒料生产的400mm×400mm×20mm、普型、镜面、优等品板材示例如下:
命名:济南青花岗石
标记:济南青(G)N PL 400×400×20A JC205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4.1.1 普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4.1.2 异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4.1.3 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l.5mmt板材厚度大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厚度允许极差为3.0mm。
4.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
表一
分 |
细面和镜面板材 |
粗面板材 |
||||
等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长、宽度 |
0 |
0 |
|
|
|
|
|
-1.0 |
-1.5 |
|
|
|
|
厚度≤15mm |
+0.5 |
+1.0 |
+1.0 |
- |
- |
- |
|
|
-2.0 |
- |
- |
- |
|
厚度>15mm |
-1.0 |
+2.0 |
+2.0 |
+1.0 |
+2.0 |
+2.0 |
|
|
-3.0 |
-2.0 |
-3.0 |
-4.0 |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二
分 |
细面和镜面板材 |
粗面板材 |
||||
等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板材长度范围 |
|
|||||
≤400mm |
0.20 |
0.40 |
0.60 |
1.20 |
1.00 |
1.20 |
400-1000mm |
0.50 |
0.70 |
0.90 |
1.50 |
2.0 |
2.20 |
≥1000 |
0.80 |
1.00 |
1.20 |
2.00 |
2.50 |
2.80 |
4.3
4.3.1
表三
分 |
细面和镜面板材 |
粗面板材 |
||||
等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板材长度范围 |
|
|||||
≤400mm |
0.40 |
0.60 |
0.80 |
0.60 |
0.80 |
1.00 |
>400mm |
1.00 |
1.00 |
1.20 |
4.3.2
4.3.3
4.4
4.4.1
4.4.2
表四
缺陷名称 |
规格内容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缺棱 |
长度不超过10mm(长度小于5mm不计),周边每米长(个) |
不允许 |
1 |
2 |
缺角 |
面积不超过5mm×2mm(面积小于2mm×2mm不计),每块板(个) |
不允许 |
1 |
2 |
裂纹 |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度的1/10(长度小于20mm的不计),每块板(条) |
不允许 |
1 |
2 |
色班 |
面积不超过20mm×30mm(面积小于15mm×15mm不计),每块板(个) |
不允许 |
1 |
2 |
色线 |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度的1/10(长度小于40mm的不计) 每块板(条) |
不允许 |
2 |
3 |
坑窝 |
粗面板材的正面出现坑窝 |
不允许 |
不明显 |
出现,但不影响使用 |
4.5
4.5.1
4.5.l.1
4.5.1.2
4.5.2
4.5.3
4.5.4
4.5.5
5
5.1
5.2
5.3
5.4
5.4.1
5.4.2
5.5
5.6
5.7
5.8
6
6.1
6.1.1
6.1.2
6.1.3
6.1.4
6.2
6.2.1
6.2.2
6.2.3
6.2.4
6.2.5
符合4.5.2-4.5.5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板材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7
7.1
7.1.1
7.1.2
7.2
7.2.1
7.2.2
7.3
7.4
7.4.1
7.4.2
7.4.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工晶体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秉芬、蒲瑞满。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工晶体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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