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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23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通知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等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今后房子在出售的过程中将明确标示出其节能标准,让消费者对自己所购房子的节能情况一目了然。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中指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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