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买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卖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卖方/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买方/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在信用证开立之后的章节中,将把买卖双方称为进口商和出口商。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信用证的流程、内容、种类、审核、修改。 信用证分为催证、审证和改证三个步骤。
外贸基础:信用证-催证
首先,要了解信用证的含义以及当事人和关系人。信用证的第一步流程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形式发票,进口商依据形式发票内容到开证行办理开证手续,填写开证申请书,缴纳开证保证金后,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给通知行。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一项义务,也是卖方履约的先决条件。但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由于资金短缺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往往会拖延开证。因此,若合同规定的开证期临近,卖方就应催促买方开证,若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日期,则应在装运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催开信用证。
外贸基础:信用证-审证
当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了解信用证的种类,内容。信用证开到后,应立即根据买卖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别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的规定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检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理应与合同的条款相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国外客户或开证银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错;或者某些国家对开立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或者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或者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故意行为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与我国外贸政策不符,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不符点和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因此,出口商务必须做好审证工作,以便安全收汇。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和如有不一致的内容,双方能否接受照办等问题。
审证的原则是:信用证一定要与合同一致;如果发现有软条款经过协商后,进口商不愿意修改信用证,作为出口商来讲,宁可不做,也不要冒风险。
外贸基础:信用证-改证
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进口商提出,也可以由出口商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是:出口商/进口商提出--双方同意--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各方都同意接受该修改书后,方能有效。若由出口商提出修改,首先应征得进口商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出口商如果没有在一定的期限内表示异议,则暗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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