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反映,达芬奇公司要求需要退货的消费者自行提供质检报告,否则不予退货。同时,“达芬奇”拒绝履行兑现其公开宣称的“假一罚十”承诺。达芬奇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承认,的确需要消费者提供质检报告,并称“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有些消费者钻空子,如果是使用了很多年的家具还怎么退?没法退了。
达芬奇家具是穿着意大利服装的“中国制造”,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失信行为,是典型的经营败笔,而今,达芬奇公司在善后的退赔过程中,又给消费者设置了“自行提供质检报告”门槛,并撕毁了己方先前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再次践踏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画”出了又一大败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工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处理消费者与达芬奇公司之间的纠纷具有很强的参照意义。达芬奇家具的“密码”早已被媒体破译,众人皆知,达芬奇公司更是心知肚明,对于消费者的诉求也完全应该痛痛快快接受,根本不需要什么质检报告。由于达芬奇事件涉及范围广,涉及消费者数量多,是共性的消费纠纷,且鉴定或检测达芬奇家具的产地或原料材质属于困难的专门性问题,如果确实需要质检报告,也应该由工商、质检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统一出具,或者由达芬奇公司提供无过错的质检报告,如达芬奇公司不能提供,则应承担责任。把质检报告抛给消费者,是举证责任的倒置,更是故意刁难。
《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达芬奇公司公开宣称“假一罚十”,这是达芬奇公司与消费者的一种公开约定,当达芬奇公司的售假事件曝光时,却拒绝履行约定,以耍无赖的方式亵渎了法律和诚信。
画家作画,屡出败笔,不能改进,万难成功;企业经营,屡出败笔,亵渎诚信,必将受到消费者的报复和市场的惩罚。“达芬奇”何去何从,自己掂量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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