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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1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石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天然花岗石、天然大理石、天然石灰石、天然砂岩、天然板石等材料加工成的建筑板材。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16
1
分类名称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建筑石材
天然石材
2.2 产品种类
2.2.1按材质分为天然花岗石、天然大理石、天然石灰石、天然砂岩和天然板石。
2.2.2按产品类型分为建筑板材、干挂石材。
2.2.3按照表面加工程度分为镜面板、细面板和粗面板。
2.2.4按照等级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采用GB/T 13891-2008标准规定。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天然石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天然石材产品年生产和销售量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产销量/万平方米
≥15
≥5,且<15
<5
 
5         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GB/T 18600-2009《天然板石》;
GB/T 18601-200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T 19766-2005《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GB/T 23452-2009《天然砂岩建筑板材》;
GB/T 23453-2009《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
JC 830.1-2005《干挂饰面石材及其金属挂件 第1部分:干挂饰面石材》。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同一品种、类别、等级、同一供货批的实际规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抽查小组,每组人员2人以上,组长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现场抽样人员应与现场检验人员不同。
6.2.2抽样分为外观质量及加工质量抽样和理化性能及放射性抽样,外观质量及加工质量抽样地点选在被检企业的成品仓库、待销产品的停放地、或流通领域(市场),理化性能及放射性抽样地点选在与产品同批的荒料中或板材中。
6.2.3外观质量及加工质量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理化性能及放射性抽样采取随机抽取后现场制取,按产品标准的规格要求封存双倍数量的样品。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6.3.1在抽检样品的背面或侧面均加盖检验机构的封样章。
6.3.2外观质量及加工质量抽样样品在现场检验后,留企业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在抽查结果公布后不少于三个月。
6.3.3理化性能及放射性抽样分成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各一组,两组样品包装后均寄送检验机构。
6.4 抽样单
6.4.1抽样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领导人和抽样人双方签字盖章;抽样单一份留在被抽查企业,一份留抽检单位,一份寄送被抽查企业所在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随抽查结果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4.2 流通领域抽样时填写抽样单一式五份,除上述四份外,另一份留生产企业,且五份均由生产企业确认后签字盖章。
6.4.3 抽样单应详细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包括花岗石产品明示放射性等级,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天然石材建筑板材”,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天然石材板材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天然大理石板材”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天然板石”,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天然板石”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外观质量
花纹色调
GB/T 18600-2009
GB/T 18601-2009
GB/T 19766-2005
GB/T 23452-2009
GB/T 23453-2009
JC 830.1-2005
推荐性
GB/T 18600-2009
GB/T 18601-2009
GB/T 19766-2005
GB/T 23452-2009
GB/T 23453-2009
JC 830.1-2005
 
外观缺陷
 
2
加工质量
 
长度偏差
 
宽度偏差
 
厚度偏差
强制性c
推荐性
 
平面度公差
推荐性
 
角度公差
 
光泽度
GB/T 18601-2009
GB/T 19766-2005
JC 830.1-2005
推荐性
GB/T 13891-2008
 
3
体积密度
GB/T 18601-2009
GB/T 19766-2005
GB/T 23452-2009
GB/T 23453-2009
JC 830.1-2005
强制性c
推荐性
GB/T 9966.3-2001
 
4
吸水率
 
5
弯曲强度
GB/T 9966.2-2001
 
6
压缩强度
GB/T 9966.1-2001
 
7
耐磨性
GB/T 18600-2009
GB/T 18601-2009
GB/T 19766-2005
GB/T 23452-2009
GB/T 23453-2009
推荐性
GB/T 19766-2005
 
8
岩矿结构
GB/T 18601-2009
GB/T 23452-2009
推荐性
GB/T 18601-2009
 
9
剪切强度
JC 830.1-2005
强制性
JC 830.1-2005
 
10
抗冻系数
 
11
放射性
GB/T 18601-2009
JC 830.1-2005
强制性
GB 6566-2001
 
12
弯曲强度
GB/T 18600-2009
推荐性
GB/T 18600-2009
 
13
吸水率
 
14
耐气候性软化深度
 
15
干湿稳定性
 
备注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仅在JC 830.1-2005《干挂饰面石材及其金属挂件 第1部分:干挂饰面石材》要求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天然石材外观质量及加工质量宜采用现场检验方式,避免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和经济负担。
7.2.2现场检验应选择适当的场所,避免因光线、噪音、湿度等因素造成对抽查结果的影响;检验与抽样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承担,并有监督人员在场,检验员与记录员应反复核对检验数据,确保准确无误;现场检验仪器设备应调整在最佳状态,保证检验数据的精确;现场检验的数据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通知受检企业。
7.2.3现场检验完毕后应妥善封存检验样品,防止遗失、拆装或其它用途,作为备用样品保存规定时间。
7.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判定原则
8.1 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判定方法执行。
8.2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时,需要说明是“严重不合格”或“一般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一项及以上或B类项目三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二项及以下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企业对样品检验数据未提出明确异议的;
破坏性试验项目,且无备用样品的;
封存在企业的外观质量及加工质量检验样品,发生遗失、拆装或其它保护不当行为的。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XX—XX—(XX~XX)—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周俊兴)、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黄星海)、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朱一军)、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石新勇)。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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